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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计算的起点,对于确定工期违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开工时间确定不当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不同的开工时间的认定,将可能是确定谁才是违约责任承担者的重要依据。
网友咨询:
工程开工日期是以什么为准
律师解答:
开工日期的具体认定规则为: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律师补充:
工期延误的情形包括: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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