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切换]
选择城市
按拼音首字母选择
我要咨询
帮人看管财物不慎丢失担责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5-29 类型:综合 3829人阅读

  生活中,朋友之间委托帮忙保管物品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一般都是无偿的。不过有些时候我们会不小心将物品损坏丢失,此时应该怎么赔偿?

  网友咨询:

  帮人看管财物不慎丢失担责吗

  律师解答:

  无偿帮别人保管财物,因保管不善被毁,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无偿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律师补充:

  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你有类似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吗?点击下方我要咨询即可获得多位律师在线解答
我要咨询
11233位律师在线 3分钟极速响应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相关推荐
唐永洪律师15544人查看
唐永洪律师14553人查看

在线法律咨询

综合热门文章

综合法律咨询

综合推荐文章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客服热线:400-618-8116

网址:www.faniuwenda.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