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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5-29 类型:建筑工程 3347人阅读

  我国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种,基本上获得物的所有权就可以对该物进行变卖、租借以及转让等等的合法行为。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要登记吗?

  网友咨询:

  建筑公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吗

  律师解答:

  建筑公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因为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需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律师补充: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变更登记也具有强制性,只有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后,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是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相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事项登记到土地登记簿上后,还要向权利人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作为该权利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的机构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发证机关则是当地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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