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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配偶的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5-28 类型:综合 3268人阅读

  现实生活中,很多基于借贷、买卖关系、投资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直接列夫妻双方为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才想到要求被执行人的配偶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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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配偶的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

  律师解答:

  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一方债务,债权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执行权本质上是公权力,其运行应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执行程序认定,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此类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提出析产诉讼等方式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补充:

  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产生于执行过程中,具有救济执行权利人的功能,在穷尽执行手段、执行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法院强制执行的触角伸向执行义务人配偶及家庭,当事双方利益冲突处于最剧烈状态,按照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权利人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由审判部门作出最后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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