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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任职回避有何规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5-14 类型:综合 4496人阅读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网友咨询:

  关于法官任职回避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律师补充: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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