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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下单1209袋方便面后退货,结局大快人心!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3-31 类型:损害赔偿 4452人阅读

因对网购的藕粉质量不满意,消费者王某在一家网店连续下单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而在商家寄出或准备寄出商品时又立即申请退款、退货。商家认为王某恶意下单、滥用退货权利,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让我们看看法院会怎么处理。

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7天无理由退货权,王某作为消费者,当然有自由下单和退单的权利。但《民法典》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某在下单过程中,留的收货地址是“某某火星救援现场”,并非正常收货地址,而且下单后又频繁退单,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可知其并没有真正消费的意图,而是借下单、退单对其之前投诉失败的行为对商家实施报复,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还因此导致商家在平台的评分下降,造成外界对该商家产生信誉不好、服务不周的误解,因此王某的行为对商家的名誉权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商家赔礼道歉,赔偿1200元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024条有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可以进行退货,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这种权利不是可以随意行使的,《民法典》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一定的权利,并非毫无边界,而是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的形式行使权利,否则就是“滥用权利”,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主要依据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有无侵权行为、有无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因为王某的频繁退单,以及恶意评价,导致商家在平台的评分下降,造成外界对该商家产生信誉不好、服务不周的误解,且因评分低无法参与双十一促销活动,势必会对销售额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王某的行为对商家的名誉权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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