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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3年03月31日 法妞问答律师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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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行政赔偿中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仅赔偿侵犯财产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律师补充: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致人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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