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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2023年03月27日 法妞问答律师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占有、使用、收益,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因交付而转移,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付清全部价款或者完成特定的条件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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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以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的不动产买卖交易,所有权保留模式并无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律师补充:

  出卖人依据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取回权丧失的具体情形:

  (一)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二)买方已支付 75%总价款的,出卖人丧失取回权;

  (三)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出卖人丧失取回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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