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女子存款百万被银行员工分43笔全部取走,法院判分公司全额赔偿
2011年,邮储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某让田女士给他顶任务,田女士向李某某银行卡转账100万。李某某随后以田女士名字开设存款100万元存折,并送至田女士手中。随后,此款通过银行卡、ATM机等方式被分作43笔全部取走。李某某锒铛入狱后,田女士将邮政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存折账户上被李某某取走的100万元存款及利息。
邮政称,田女士申请办理了银行卡并本人签字。对此田女士表示并不知情,并对签字提出异议。法院认为邮政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银行卡是田女士本人申请办理。同时,储蓄企业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在田女士本人没有申请副卡的情况下,她的存款被他人冒取,一审法院认为邮政分公司应当承担返还存款的责任。邮政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春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虽然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本案中,李某自认为已经完成任务,作为盈利取走田女士卡里的钱,这种行为是暂时性的,他一直没有归还,属于挪用公款罪。
《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
此次事件提醒我们银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银行更应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严禁他们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私利。同时,银行还要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提高安全防范的能力,加强对客户的安全教育,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提高银行的信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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