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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将单位提供的宿舍占为己有,拒缴使用费被起诉!

2023年01月31日 法妞问答律师

公司与丁某签订承诺书:将涉案房屋提供给他作为宿舍使用,期间丁某每月支付使用费。之后公司另与丁某签订协议,约定以丁某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证书由公司保管,房屋产权和丁某租借的性质不变。之后,丁某停止向公司交纳宿舍使用费,也拒绝将房屋归还,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归还房屋却被法院驳回诉求。为什么法院这样判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有:

1、原告或者被告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理案件后发现是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案件的;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纠纷应属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所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请。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有这三类:

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

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企业对职工的房屋分配通常附加了对职工的奖赏和福利,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表现之一。单位依照自身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分房系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故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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