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关于非典型担保有何规定
非典型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特定物为担保标的、用以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关于非典型担保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化的担保类型,包括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五类。非典型担保是相对于典型担保而言的,非典型担保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是指法律未明确规定,在交易中自发产生的担保形式;另一类是指法律虽有规定,但未典型化的担保形式。非典型担保分为非典型人保和非典型物保,非典型人保包括到期回购、差额补足责任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属于非典型物保的范畴。
律师补充:
采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作为增信措施的,应及时向法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确保债权实现的优先顺位。保理人应就应收账款转让及时通知债务人,同时应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必要凭证,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在交易过程中未及时进行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或可依法对标的物主张权利,担保功能落空,公司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保理交易中,未及时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登记的,保理人也无权优先取得应收账款。让与担保交易中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债权人无权就清算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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