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关于协议搬迁有何规定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拆迁行为时有发生,虽然提到“拆迁”,我们通常习惯性的认为是“征地拆迁”,但是从广义上的拆迁来说,除了有“征地拆迁”还有“协议搬迁”。
网友咨询:
关于协议搬迁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协议搬迁是指地方政府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协议,并依照搬迁协议约定的内容,实现征地拆迁的模式,具有时间迅速、主体灵活、程序简便等特点,是当前地方政府推进城市化建设的普遍适用的方式。该种搬迁方式,一般是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主导,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谓的“协商”也是按照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来协商。“协议搬迁”往往会强调被拆迁人的自愿性,即理论上,被拆迁人不同意搬迁,则可不搬。但实际上,不搬的可能性极小。
律师补充:
协议拆迁不同于政府主导的征收,它在征收流程上做了大量简化,许多审批、听证、评估等程序都不见了,对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上面显得尤为薄弱。这类协议拆迁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有时候还因为所涉及的房屋及土地的交易问题,而存在效力问题,也就是可能会导致无效。不管是“征地拆迁”还是“协议搬迁”,被拆迁方一定不要在补偿协议上面轻易签字,在确定好各项补偿标准,落实好各项权利义务之后,确认无误之后再去签字。
搬迁协议已被纳入行政诉讼,不再作为民事合同审理,便于依照行政诉讼规则对搬迁协议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补偿安置协议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前,其效力依法受到保护,是实施补偿安置行为的依据。一般而言,当事人要求补偿安置主体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事实和法律要件均不具备,但可以依法就协议寻求救济。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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