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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什么情形下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1-29 类型:综合 4818人阅读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人类为其自身生存和发展,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破坏和污染所产生的危害人类生存的各种负反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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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什么情形下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律师解答: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

  (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

  (四)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

  律师补充: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损害调查。调查应当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结论,并提出启动索赔磋商或者终止索赔程序的意见。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可以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

  (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

  (四)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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