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承揽人可否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网友咨询:
承揽人可否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律师解答:
原则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因为承揽合同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的条件和能力的信任的基础上的,所以承揽人应亲自完成自己所承揽的工作。但是承揽人应完成其主要工作,并非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协议或者承揽人征得定作人同意,也可以将承揽人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当然当事人如果约定,承揽人必须完成所有的承揽工作的,承揽人不仅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揽人本人完成。
律师补充: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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