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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承诺书后,员工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023年01月10日 法妞问答律师

小李入职某运输公司时,称自己是外地农业户口,无需在北京缴纳社保,要求公司酌情增加工资500元,公司接受该方案,双方还签订了承诺书。后来,小李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离职,还起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应向小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不给员工买社保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虽然本案中是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但公司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员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就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员工和企业经协商同意后,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用的合同,这种行为是否有效?

此种行为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并且必须在员工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企业与员工有协议,或者强迫员工签订类似协议,不管员工是否自愿,都可以主动向社保部门举报,要求企业补缴所欠的社保费用。同时,员工也可以依据企业未缴纳社保费用,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缴。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与员工签署协议,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公司是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的。此外,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有“补缴社会保险”需求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咨询,依法投诉、申请社保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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