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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非法解封微信账号获利,法院应该怎么判?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12-05 类型:刑事辩护 3535人阅读

李某、韦某、赵某3人先从境外购买解封账号需要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头像照片等,利用 “变脸” 软件模拟真人动作通过人脸识别环节。3人“复活”了数百个被限制登录的微信账号,非法获利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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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怎么量刑?

依据刑法修正案可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等3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5万余元,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多曾用于实施通讯网络诈骗或散布赌博、色情网站等非法广告,因此被限制登录,重启后的这些账号可能在犯罪分子手上继续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所以应该对其犯罪行为严厉惩处。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什么?

本案中李某等人触犯的罪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所以,在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不随意丢弃包含有关个人身份信息的物品或材料。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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