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就是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其利益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故其损害赔偿的对象为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信赖利益的赔偿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1)善意缔约人为缔约支付的直接费用,具体又可以包括:订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至订约地或者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2)与此相关的,善意缔约人所遭受的财产利益的额外支出,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如因相信合同成立而租赁房屋、雇工支付的费用等;
(3)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的损失;
(4)现有经营利益的损失,可以包括经营者的利润,也可以包括一般劳动者因此误工而导致的损失;
(5)可期待的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损失等。
律师补充: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滥用订约自由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为:
(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缔约关系。
(2)一方违背诚实信用义务。合同缔结之际当事人所负之诚实信用义务,包括协办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3)具有损害事实,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固有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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