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数1,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不超过50%的部分,率税30%,率速算扣除系数0;
级数2,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超过50%至100%的部分,率税40%,率速算扣除系数5%;
级数3,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超过100%至200%的部分,率税50%,率速算扣除系数15%;
级数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超过200%的部分,率税60%,率速算扣除系数35%。
【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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