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中的质量责任义务如下: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客服热线:400-618-8116
网址:www.faniuwenda.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