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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损害赔偿 2018-08-29 7073人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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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宗昊律师 主讲人
  •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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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王宗昊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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