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主体是谁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定、裁判、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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