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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哪些
2019-07-20 刑事辩护 阅读量: 1273

1、审判的及时性。

2、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3、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

4、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的特殊规定、强调寓教于审功能的发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42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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