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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骂人算寻衅滋事吗
2025-07-28 刑事辩护 阅读量: 685


并非如此。

虽然谩骂行为并不直接涉及寻衅滋事行径,然而在公众聚集场合对他人进行恶意侮辱,情节严重者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名,进而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处罚。

寻衅滋事罪特指那些具有肆无忌惮挑起事端,毫无原因地殴打他人,故意挑逗骚扰他人或故意损坏、侵占公私财物等不法行为,以及在公开场合故意引发纷争吵闹,从而给社会大众带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之损失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主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

此处的“公共秩序”包括公众聚集场合的秩序及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数发生于公共场所(当然亦存在一部分发生在相对隐秘偏僻之处),其往往会对民众的人身安全、人格然而寻衅滋事罪所针对的对象通常并不是个人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权益,而是主要指向社会公共秩序,对整个社会发起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法治原则。

从客观层面上看,该罪行呈现出无缘无故引发是非纠纷,胡闹捣乱,蛮横无理大发脾气,伤害无辜之人,任意挑起冲突,蛮横霸道,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特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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