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违背了生效要件,一般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也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所以也存在生效的特殊情形,取决于被借用的人是否知情。
《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由此可知,如果被借用人知晓,则视为同同意,视为因委托代理产生的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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