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合同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因台风影响,旅游行程取消,旅游者可否请求退还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我国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均会导致旅游目的无法实现。上述事件均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
台风是恶劣天气的一种,如果因发生台风导致行程取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旅游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能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故旅游者不能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