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日喀则市

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损害赔偿律师普法音频>> 侵犯隐私权如何赔偿

侵犯隐私权如何赔偿
2023-05-05 损害赔偿 阅读量: 557

侵犯隐私权的赔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2、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一、侵犯隐私权赔偿的内容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

侵犯隐私权的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1、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隐私权的赔偿流程

1、以协商和解的方式采取自救性措施

被侵权人可以采取合法手段与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删除等等,维护自己权益。

2、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有偷窥、偷 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处罚

侵犯他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

①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④主观方面:故意。犯罪主体明知犯罪行为却仍积极实施。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

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综上,如果特定主体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加害人侵犯他人隐私权使得受害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受到干扰,因此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对其行为进行赔礼道歉,若有必要则加害人应进行公开道歉。

3、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热门推荐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485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