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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抽烟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综合 2022-12-21 10295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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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乐律师 主讲人
  •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工伤、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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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抽烟属于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属于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高铁上抽烟会受到的处罚如下:

1、高铁上抽烟,将会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如果吸烟导致列车火灾等严重后果的,吸烟者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高铁上抽烟被处罚的,纳入惩戒名单,限制乘坐火车,期限180天。

具体分析如下:

高铁上抽烟是违法行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等16种行为,属于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违法情节予以“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动车组列车运行速度高,人员高度密集,空间高度封闭,为保持车内空气流通和清新,高铁列车上严禁吸烟。

而且,每列动车组上都有大量的传感器及检测设备,一旦探测到烟雾浓度和温度过于预警值便激发防火烟雾报警装置报警,随即施加制动减速运行。

司乘人员去报警区域检查是否发生火灾确认没有安全隐患方可正常运行。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3、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4、击打列车;

5、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6、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7、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8、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9、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10、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11、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12、钻车、扒车、跳车;

13、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14、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15、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16、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限制乘坐火车范围包括两类:

1、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

2、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限制范围第一类“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 ”具体包括:

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

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

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

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

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一、限制范围

(一)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

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

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

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

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

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对上述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

四、移除机制

对特定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火车。相关主体从限制乘火车人员名单中移除后,不再对其采取限制乘火车措施,具体移除办法如下:

(一)行为责任人发生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行为第1~3、7条的,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有效期为180天,自公布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计算,180天期满自动移除,铁路运输企业对其恢复发售车票。

(二)行为责任人发生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第4~6条的,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行为责任人补齐所欠票款后(自补票次日算起),铁路运输企业恢复发售车票;行为责任人补齐第一次所欠票款一年内,三次发生上述4~6条行为的,行为责任人补齐所欠票款90天后(含90天),铁路运输企业恢复发售车票,不补齐所欠票款,铁路运输企业不对其恢复发售车票。

(三)其他领域产生的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相关人员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铁路总公司移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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