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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22-12-09 10537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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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东栋律师 主讲人
  •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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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的:

(一)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案件情况,可在诉前也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2、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之一是对债务人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并且该债权须经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所确认。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事实并不属于免证事实,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进行调解是常有之事,故民事调解书不得作为确认基础债权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与债权人撤销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不应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对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做出认定。

2、债务人做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些行为包括:

(1)放弃债权;

(2)放弃债权担保;

(3)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5)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6)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其中(1)-(4)项行为不以相对人明知为前提,而(5)-(6)项行为需以相对人明知即恶意为前提。

3、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有影响的结果。

所谓影响债权实现,是指债务人无偿转让、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等财产处分行为使债务人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正当行使权利处分财产,不减损其偿债能力,则债权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仍正常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破产、清算、重组、解散等情形,那么即便其对外负有债务尚未归还,也不妨碍其仍可以开展其他的经营行为,如投资、合作、清偿等,除非债权人享有约定或法定的优先权。否则,易造成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滥用,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债权人应在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1、对于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2、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或提起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依据指明的债务人以外的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4、在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同时,可以请求执行法院对被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5、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变更或者被执行人的裁定;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四)若是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六、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执行行为:

20、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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