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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视听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商标;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四、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五、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七、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的性质:
1、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物权的客体是物,是有体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发明创造和商业秘密等。
2、特定的专有性(排他性)。
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
3、时间性。
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保护。
4、地域性。
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只限于本国域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