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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
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代管人偿还债务。
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
2、向法院起诉更换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