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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几次修正
2022-02-28 知识产权 阅读量: 1370

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共经历三次修改,202011月为其第三次修改。202011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6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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