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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