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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哪些情形
2021-09-14 刑事辩护 阅读量: 256

强奸罪的特别严重的情形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二人以上轮奸的;

4.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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