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1)法定不起诉: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
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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