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区内的绿化、交通、安全负责。
未及时清理障碍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业主受伤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承当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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