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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蛋白报销政策
2019-04-30 医疗纠纷 阅读量: 10018

一般来说,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是不能报销的,但在急救抢救时使用的可以报销。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的规定,对“血液制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临床特殊适应症,急救、抢救时使用“血液制品”的需求,特做出如下规定:《药品目录》中的“血液制品”指以下血液及血液成分:

1、全血;2、血浆;3、手工分红细胞悬液;4、手工分浓缩血小板;5、机采血小板;6、洗涤红细胞;7、冷沉淀;8、去白红细胞;9、浓缩白细胞;10、人血白蛋白。使用限制:限工伤保险或以下适应证之一伴低蛋白血症,且血浆蛋白低于30g/L时可开始使用,应提供5日内血浆蛋白检查报告;维持治疗血浆白蛋白不超过40g/L。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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