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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纠纷 2020-09-17 308人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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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海洋律师 主讲人
  • 擅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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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有: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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