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有:
1、过半数股东同意。
(1)股东会的召开《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会的决议《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2、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的涵义与相关规定。优先购买权是指物权的优先效力,即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2)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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