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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
2020-07-08 征地拆迁 收听量: 468
00:00 54″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田野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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