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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没有向医疗机构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医疗纠纷 2020-07-07 542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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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文静律师 主讲人
  •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工伤、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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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是有向医疗机构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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