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就业权利如下:
1、平等就业的权利;
2、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
3、获取报酬的权利;等等。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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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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