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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案件程序
2020-01-02 刑事辩护 阅读量: 577

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1、庭前审查。

除了应审查一般事项外,还应审查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2、诉讼代表人确定。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诉讼代表人出庭。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4、诉讼代表人权利。

适用有关被告人的权利。

5、补充起诉。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6、涉案财物的处理。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7、审理障碍。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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