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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有关遗失物有何规定
#综合 2019-12-03 856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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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剑锋律师 主讲人
  •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经济纠纷、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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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有关遗失物的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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