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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我没有房子住,向村里申请建房,村里同意报批。但政府不批,也没有理由。2011年8月,村里向我收取了15000元屋基款,指定位置让我建房。建房建好三层并已居住。国土局来处罚,责令拆除房子,把土地归还集体,处罚前没有对我做笔录,处罚决定书也不是我签收的。(口头答应不会来拆的),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委托国土局执行,国土局根据省、市政府文件规定不再执行。2016年6月,我与村里签订协议,同意村里拆除我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子,拆除后的土地与新建房子土地置换,但要村里为我补办新建房子的审批手续。房子是当地镇政府来拆的,拆了后并没有为我补办新建房子的合法手续。2018年12月,我自己向国土局申请,要求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国土局口头认为已经拆除的房子土地不能与新建房子置换,要领取新建房子不动产权证书,必须要经过罚款处理。我起诉村里,要求认定拆房协议无效,法院认定有效,驳回起诉,我又起诉国土局,要求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法院又认定,拆除后房子土地不能新建房子土地置换,要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必须经过罚款处理,我从来没有收到过罚款单,也不知道交到哪里去?要交多少钱?法院不听我的辩解,驳回起诉,我又起诉村里,要求退回屋基款15000元,履行协议为我补办新建房子的合法手续。法院又认为,这是有偿取得屋基款,房子已经建成,不能退回屋基款,补办新建房子的合法手续,是行政行为。驳回起诉,我又起诉当地镇政府,要求认定拆除我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子行为违法,镇政府辩称没拆过房子,但又说起诉过期,在庭审中,还承认了拆房子的人是他们叫的,钱也是他们支付的。法院未判决,请问:我胜诉后,要求镇政府恢复拆除房子的原状呢?还是要求赔偿住房?或者给我房子的造价?
王超律师 浙江-金华 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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