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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县民政局经镇财政所拨付给三间房村6万元救灾款,当时的党支部书记王平在让会计虚列了2.6万元救灾款花名册,将此款用于挖渠费用支出。2012年底,县民政局拨付给三间房村委会“扶贫碳”18吨,折合人民币9900元。当时村委会救助了部分村民共4吨碳,折合人民币2200元,其余14吨碳,折合人民币7700元,用于村委会办公和王平在居住在村委会的日常取暖。2017年6月,中共五申镇委员会给予王平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作为一个村党支部委员兼职村委会会计,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假账骗取救灾款。这样的党员干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给于什么处分。想咨询一下律师这方面的问题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