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案中,裘先生与朱女士第一次见面就摸朱女士手,有违社会交往常理,无法使一般人理解为善意的肢体触碰。并且裘先生与朱女士的微信聊天存在不当言语,这些行为足以认定构成性骚扰,不利于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公司有权开除裘先生以此维护受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对于裘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
2023-09-14 15: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