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水闸工程管理规程》规定:管理单位对于事发水域的安全警示工作的义务只存在于闸门启闭之前,至于在开闸放水期间,管理单位无需对附近水域全程进行警告和提示的义务。同时,由于闸门河道区域不属于经营性活动场所,也不属于公共场所,所以被告港闸管理站无需根据《民法典》对于以上场所规定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更别提该部门已经在危险区域设置了多处“禁止游泳”、“禁止戏水”、“禁止水上活动”等危险标语,已经尽到了向公民提示和警告的义务以及相关的必要管理义务。因此 对于不看告示擅自游野泳的人出现意外的,河道管理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
2023-08-14 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