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内出轨男小三又找小四,小三气愤告诉原配孩子非亲生

损害赔偿 安徽-合肥 2023-04-24
吉林长春,男子王某与史某经人介绍恋爱并结婚,婚后生下一女。没多久,妻子史某就与“第三者”产生婚外情,后因史某又找了“第四者”,“第三者”一气之下找到其丈夫,将史某与其同居和接受史某赠与7万多的事实向王某和盘托出,还爆料二人的孩子并非王某亲生。经亲子鉴定,女儿确实非亲生。王某便将史某与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还另案起诉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史某转给第三者的赠予行为是无效的,第三者应将约7万多元返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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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能否要求第三者还钱?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与第三者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及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由此取得的财产,第三者负有返还的义务。本案中,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转账赠与第三者财产,这种赠与行为无效。其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第三者得到的这些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精神损失应支持吗?

史某婚内出轨,并在复婚后生下私生女,严重伤害了丈夫王某。案例中并未透露王某是如何处理与史某的关系的,如果其起诉离婚的话,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生活的,经法院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不仅如此王某还可以要求史某赔偿精神损失费,返还抚养史某私生女的相关费用。

总之,第三者插足别人家庭,不仅会破坏别人的幸福生活,而且还会带来很多麻烦和伤害。因此,在感情生活中应该遵守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的感情和家庭。“男小三”对女子进行了报复,这种行为是完全不能被容忍的。我们要唿吁社会各界关注这些问题,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并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
2023-04-24 17: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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