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和律师签订了委托协议,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据此,如果您在律师还没开始工作要终止委托,如果您没有免责事由,您可要求律师事务所在扣除直接损失和可期利益外,退回您所交的律师服务费余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022-12-05 08:33:19